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5903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三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NQUNBXJ,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常郑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33322947W,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三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三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609元,减半收取3804.5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6524.5元,由原告常州市三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储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