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4016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33322947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威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兴太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W0D10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尔***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威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苏州威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苏0812民初401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73835.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根据该裁定,本院依法冻结了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个账户。2021年5月19日,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除了账号384×××63以外的其他账户进行解封,理由是384×××63内现有存款余额为5981139.91元,已超出苏州威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并向本院提交了存款明细账。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泰州高港支行、账号为384×××63的账户内存款余额为5981139.91元,已超出苏州威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其申请对名下其他账户进行解封,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泰州高港支行、账号为384×××63的账户存款5973835.35元;
二、解除对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账户的查封:1、开户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号3210250051010000010339;2、开户行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新港支行、账号3212010101201000024277;3、开户行中国银行中山南朗支行、账号73×××26;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账号320501595236000004941;5、开户行中信银行泰州高港支行、账号8110501013101437394000001;6、开户行华夏银行钦州支行、账号13×××5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账号10×××0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国庆西路支行、账号32001766341050508133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