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威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4016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对申请人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威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812民初40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正文第3页倒数第3行“审判员***”更正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同坤,人民陪审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吴同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