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179号之一
原告:**市同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市同济学府商8楼一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UEKLG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3楼3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75452013U。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同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市同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市同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同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市同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