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上善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与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财保75号 申请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杭州商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住所地宁夏永宁县闽宁镇沿山公路路西营业房**/div> 负责人:***。 被申请人: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在申请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7071461.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苏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071461.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