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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濯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793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濯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XXX号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与被告***、上海濯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