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证保2号
申请人: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东街1号第25幢112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常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上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9号15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希***508号12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位于昆山市前进东***新街内***支流上的浮盘进行证据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召集申请人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诉前证据保全谈话。在谈话中,申请人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涉案证据可以通过其自行取证的方式获得,且陈述本案不存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案中,涉案证据可以由申请人自行取证获得,且申请人确认本案不存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故申请人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