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安丰建设工程公司

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安丰建设工程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申4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安丰镇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兴化市安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安丰镇经济开发二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进,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审被告:刘仁宽,男,1959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再审申请人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兴化市安丰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及原审被告**、刘仁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丽源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款原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并生效,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也约定“如果乙方不履行,则甲方可以恢复执行”,被申请人重复诉讼,一审法院未能查清事实。且申请人不存在违约问题,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了25万元,被申请人所称的52.8万元,应由安丰镇财政所支付。现因安丰镇财务所没有支付该款项,申请人不存在违约的问题,故**、刘仁宽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丽源公司要求再审的(2019)苏1281民初604号案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丽源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丽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明显与其在本案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二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应当通过上诉程序解决,如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方可进行再审。上诉程序是常规救济途径,审判监督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本案丽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经上诉程序而直接申请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锦华
审判员  沈大祥
审判员  张荣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豆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