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安丰建设工程公司

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安丰建设工程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终2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安丰镇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安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安丰镇经济开发二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进,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审被告:刘仁宽,男,1959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上诉人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安丰建设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刘仁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旭
审判员 缪翠玲
审判员 顾春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