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安丰建设工程公司

兴化市安丰建设工程公司与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安丰建设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51384-1,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黄文进。
被执行人: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78190760M,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林春。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安丰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兴化市经济开发区五里西路14号西不动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程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