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人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合兴街兴庆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81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住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射阳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81民事判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