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苏州市环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苏州市环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23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园诉保字第00021号
申请人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凤里街345号沙湖创投中心1座B区2层。
法定代表人盛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彦,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钰莲,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中村(民主)。
法定代表人余述植。
被申请人苏州市环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杜伟。
被申请人刘水龙。
被申请人陆菁芳。
被申请人朱建新。
被申请人王丽。
被申请人汤仲礼。
被申请人徐美华。
申请人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苏州市环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水龙、陆菁芳、朱建新、王丽、汤仲礼、徐美华,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苏州市环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水龙、陆菁芳、朱建新、王丽、汤仲礼、徐美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苏州市环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水龙、陆菁芳、朱建新、王丽、汤仲礼、徐美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凌国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邓苏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