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

陆金星与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陆金星与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13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183号
原告:陆金星。
委托代理人:钱俊杰,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沈俊峰,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中村。
法定代表人:余述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仁,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金星与被告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金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倩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