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968号
原告:无锡市中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里新村95号8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03-1-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中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移送本院。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原告无锡市中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中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中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