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2106号
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园联丰路2号。
法定代表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