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5830号
原告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园联丰路2号。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求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山花路518号1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求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