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00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同心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戴一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园联丰路2号。
法定代表人**国。
上诉人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庆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