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65号
原告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园联丰路2号。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荣路1218弄5、6号318室,联系地址***世纪大道1500号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20元,由原告江苏大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