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25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芹
审判员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家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