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1781号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三A期)8幢3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4717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陕西三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远大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32元,由三兴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