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双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赣州商会大厦1幢23-3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W6RD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下称远大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双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双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282民初8925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双赣公司、**确认结欠远大公司货款本金5652576.31元,利息200000元,以上合计5852576.31元,该款双赣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双赣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另需承担远大公司所有未付款项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远大公司可就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案诉讼费39022元,由双赣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远大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和解,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两年内按照原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8925号号民事调解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
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
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
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