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61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建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081806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建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1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河南建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4110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110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如河南建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85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857元由建业公司负担。(远大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54857元由建业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建业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远大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2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2月13日、2022年12月16日、2023年2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相关账户,并将其中136301元的银行存款扣划,扣划后依法出账给本案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除此无记录。
2023年2月17日本院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债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据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两年内按照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1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