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5325号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溪市龙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QH777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大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JFYU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贵溪市龙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大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远大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