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执监1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天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售后主管。
被执行人:吉林省斯普瑞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天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斯普瑞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588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天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斯普瑞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晶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