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203民初1282号
原告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836460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6306716T。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公开招标,由其承建河南大学明伦校区东运动场改建工程C标段工程,双方于2007年4月8日签订《河南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且早已使用。现被告方通过核定、审计,尚欠其工程款402025.26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02025.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河南大学辩称,对原告起诉的金额没有异议。因该工程完工较早,因原告一直未要求支付工程款,致使其不能按时申报预算,现因财政无预算,暂时无法支付,可待相关预算批复后予以支付。
经审理查明,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系由南京宇博化工有限公司变更而来。2007年4月2日,南京宇博化工有限公司中标河南大学明伦校区东运动场改建工程C标段,双方于2007年4月8日签订《河南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河南大学明伦校区东运动场改建C标段施工,工期80天,中标价399万元。2009年4月13日河南大学东运动场改建工程C标段竣工验收。2018年2月6日,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河南大学提出质量保证支付申请,2018年2月7日向河南大学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及工程价款支付证书,确定由河南大学应支付款项为402025.26元。该工程款河南大学予以认可,但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结合本案,原告中标被告工程,并已经完工验收,被告就应依法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02025.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大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02025.26元。
案件受理费3665.19元,由河南大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