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财政局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2行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财政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少波,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申港社区崇文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上诉人江阴市财政局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博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财政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行初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2016年10月25日,宇博公司向该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原告宇博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财政局、第三人江阴中学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一案实行异地管辖,选择由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向该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该院于同日受理,并于同月26日向被告江阴市财政局及第三人江阴中学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江阴市财政局于同年11月4日向该院邮寄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要求将本案立即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被告江阴市财政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江阴市财政局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该法明确规定,只有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确定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本案应由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宇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韦苇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