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民申10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再审申请人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湖民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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