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4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55479428-7。
被执行人海盐中核宜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二路六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2234-8。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西路251号,组织机构代码:72909627-0。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执行人***,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与海盐中核宜泽实业有限公司、***、**、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中核宜泽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拍卖其所有的房产,尚不足以清偿抵押权。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8459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2184593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424执11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