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嘉盐执民字第5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
本院在执行***与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倒闭,其资产已处置完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2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51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全林
审判员许云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汤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