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发担保有限公司与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盐中核宜泽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嘉盐执民字第1553-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被执行人海盐中核宜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黄维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553-2号执行裁定书,委托北京市国信兴业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2层多功能厅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与**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15号楼1705室(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02字第××号)的房产[详见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GD2015-15-SF6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周雪中(公民身份号码:××)以3710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与**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15号楼1705室(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02字第××号)的房产归买受人周雪中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雪中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周雪中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全林
审判员许云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汤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