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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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核电大道南侧,宣教中心西北侧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29096270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3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本院扣划***存款8400元、强制退保***保单执行到位90655.41元;合计执行到位99055.41元;本案参与分配受偿到位款项5772.63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多个未了结的执行案件,故该款项本院予以扣留(作为诉讼费分配至本院相关执费案件)。截止2022年8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772.63元,尚未执行到位994227.3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分别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分别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24执7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