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爱涛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7民初1822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83840144F,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水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汤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爱涛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63788695H,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龙山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北京恒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爱涛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