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西碧桂园中和领誉展示区市政及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02民初333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社区水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西碧桂园中和领誉展示区市政及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
经营场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碧桂园小区工地。
负责人:董陈,项目部经理。
被告:定西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中和教育港教育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西碧桂园中和领誉展示区市政及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和被告定西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西碧桂园中和领誉展示区市政及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和被告定西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