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2048号
原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水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毅,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浦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傅亚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钱有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