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晟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西碧桂园中和领誉展示区市政及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02民初2217号
原告:甘肃晟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军,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水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西碧桂园中和领誉展示区市政及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住所:定西市安定区碧桂园小区工地。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定西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中和教育港教育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晟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西碧桂园中和领誉展示区市政及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定西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甘肃晟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西碧桂园中和领誉展示区市政及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定西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甘肃晟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晟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西碧桂园中和领誉展示区市政及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定西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4元,由甘肃晟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