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4267号
原告:***,男,1993年3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小芳,浙江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83840144F,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水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爱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久荣,南京市浦口区汤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汪佰立,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诉被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汪佰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俞 严
书 记 员  唐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