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91民初1420号
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南乐路1336号。
法定代表人:亀田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愈,上海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112号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谢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茂,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晓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膜公司)与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阳膜公司与被告公科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阳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科公司向太阳膜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210,568.33元;2.公科公司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逾期利息计算以欠款210,56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3月10日利息为5,197.29元。以上项目请求金额暂计数额215,765.62元;3.确认太阳膜公司对公科公司的210,568.33元工程款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公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7日,公科公司为应对2021年7月份的长春长吉高速收费站检查与太阳膜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公科公司将长春长吉高速收费站PTIFE膜破损膜布更换及ETFE膜用胶粘贴修复工程交由太阳膜公司承揽施工,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07,337.63元;合同约定工程期限为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施工。付款方式为签约完成后7天内,给预付款即总工程款的30%,工程经甲方(公科公司)验收完成后,乙方(太阳膜公司)提交质量保证书等验收资料后七天内,甲方(公科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67%。工程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内完工,案涉项目通过现场验收,2021年6月22日,公科公司签署《完工报告书》。2021年7月12日,太阳膜公司方项目经理虞和涛向公科公司方项目经理杨飞顺丰邮寄验收结算资料,根据合同约定,此时已达成剩余总工程款67%的付款条件,公科公司在七日内应向太阳膜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总结算款的67%,2021年9月14日,公科公司与太阳膜公司签署《工程结算表》完成案涉项目结算,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总金额为312,133.63元。至此太阳膜公司就本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付款约定,公科公司应向太阳膜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97%即302,769.62元,但迄今为止,公科公司仅向太阳膜公司支付工程款92,201.29元,欠付210,568.33元。公科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给太阳膜公司造成损失,故应当赔偿太阳膜公司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故太阳膜公司对公科公司的210,568.33元工程款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公科公司辩称,太阳膜公司未向我方提供质量保证书,工程承揽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太阳膜公司无权要求我方支付相关工程款。在质保期内,案涉工程PTFE膜在2021年11月发生严重破损,太阳膜公司有义务承担质保责任,太阳膜公司至今未能解决该问题,ETFE膜也发生了破损。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我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关价款。工程发包方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向公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公科公司亦无法向太阳膜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7日,公科公司(甲方)与太阳膜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就甲方将长春长吉高速收费站PTFE膜破损膜布更换及ETFE膜用胶粘贴修复工程交由乙方承揽,工程范围:长春长吉高速收费站PTFE膜破损膜布一块185m及ETFE膜破损孔洞处仅用市场上适合塑料制品的粘结剂来粘贴同类型膜材来封堵,乙方实施来封修复区域不保证粘结强度及可能存在漏水状况的责任。图标注PTFE膜破损膜布更换及ETFE膜破损孔洞处仅用市场上适合塑料制品的粘结剂来粘贴同类型膜材来封堵,乙方实施ETFE修复区域不保证粘结强度及可能存在漏水状况的责任。ETFE修复仅是为了应付7月份检查,如有质量或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等问题均由甲方承担。工程总价307,337.63元;签约完成后7天内,给付预付款即总工程款的30%,工程经甲方验收完成后,乙方附竣工图、膜材出厂证明、膜材检验报告及质量保证书等验收资料后七天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67%,质保金3%,保修期两年满后15天内无息支付。工程期限: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施工。工程进度:乙方应提供工程进度表经甲方同意后确实履行如期完工。凡遇不能工作之日,经甲方所派监理人员书面同意后才可免计工作天数。工程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合格后,再报请甲方派员验收,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乙方即须修正。本工程自甲方正式验收完成之日起针对本次更换膜材工程质保两年。
太阳膜公司2021年5月27日进场,2021年6月20日完工,2021年6月22日完成工程验收,当日双方签订《完工报告书》,写明我部已按合同完成所有约定内容,并通过现场验收。正式竣工图、膜材出厂证明、膜材检验报告及质量证书等,另行提交。2021年7月12日,双方通过微信交流资料事宜并确认结算单,2021年9月14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表》,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总金额312,133.63元。2022年1月4日太阳膜公司向公科公司发出《律师函》,写明公科公司仅向太阳膜公司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92,201.29元,要求公科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7日内向太阳膜公司支付第二笔工程结算款计210,568.33元。庭审中公科公司主张太阳膜公司提供的太阳膜有质量问题,在2021年11月8日发现破损,但未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完工报告书》《工程结算表》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太阳膜公司已完成工程施工,各方均已确认并通过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欠款条件,公科公司应给付工程款210,568.33元。太阳膜公司主张逾期利息,因双方2021年9月14日签订《工程结算表》,应从2021年9月14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公科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合同已约定质量问题由公科公司负担,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诉至法院时,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还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影响工程的使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第2003页、第2004页)。故本院对公科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太阳膜公司主张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案涉工程只是修补工程,不是建设工程,且该施工工程已发生破损,没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法利益,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费用太阳膜公司未举证,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10,568.33元及逾期利息(以210,568.33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4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8.24元,由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周其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迟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