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9399号之一
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南乐路1336号。
法定代表人:亀田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建筑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刘沛,负责人。
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建筑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幸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