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辖终1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南乐路1336号。
法定代表人:浦田諭,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戴彬彬,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海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太阳膜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6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博海建设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博海建设公司与上海太阳膜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并且实际履行地为卢旺达共和国基加利市,本案应由卢旺达共和国基加利市初审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卢旺达共和国基加利市初审法院审理。
上海太阳膜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因涉案工程不在我国境内,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原审被告渤海建设公司、建工集团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西城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渤海建设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外国法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