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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9774号 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南乐路13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2023)沪0104民初19774号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3年7月12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23)沪0104民初18489号原告***与被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23)沪0104民初18489号原告***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沪0104民初1848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