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

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马群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6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特第52号
申请人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7号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群。
申请人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群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马群虽然提出仲裁裁决不公平、对涉案事实没有查清等不予执行抗辩,但均是针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与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抗辩事由并不相符,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本院不予理涉。申请人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547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547号裁决书应予执行。
审判长张浩
代理审判员酆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婉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