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群。
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与马群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5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江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2执291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547号裁决书]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仓勇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