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498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7号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长 **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