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498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7号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阴房建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长  **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