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金华广播电视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703民初300号
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华广播电视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交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方 林
法官助理  范梦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