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安吉县安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23民初3673号
原告安吉县安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安吉县安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安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县安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安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思瑶
法官助理 洪丽莎 书 记 员 彭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