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滨商初字第733号
原告浙江克立司帝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98号西城新座1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克立司帝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克立司帝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克立司帝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克立司帝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22元,由原告浙江克立司帝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费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