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财保232号
申请人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静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申请人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产生纠纷。申请人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5457.1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以现金人民币15457.1元作担保,承诺如申请错误的,愿意在人民币15457.1元范围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5457.1元以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