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立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立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13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612号
原告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立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立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涉讼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7元,由原告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