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11执853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友喜文艺交流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9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925000元,执行费为570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持有新兴县喜马电影有限公司70%的股权。本院遂冻结上述股权,并依法将其移送评估、拍卖。在上述股权的第一次公开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后本院在依法扣除评估费58208元、拍卖辅助费用2000元后,将上述股权作价2404372.95元转为申请执行人所有,以抵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部分债务。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明
审判员 罗书佳
审判员 冯子鸿
书记员 马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