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9295号
原告: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3.5元,由广州市华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则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